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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国务院文件决定
3、申请条件
符合文物保护的规定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项目内容及实施工程方案;
(3)用火规章制度和防火灾措施;
(4)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复印件。
6、收费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