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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
  (三)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四)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二)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经纪人员;
  (三)有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者同等学力的人员;
  (四)有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3、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证明;
  (2)1名英语四级人员;
  (3)1名会计人员。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的报告;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章程;
  (4)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有上级单位的提供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由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5)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资历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
  (8)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情况报告。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化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