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3、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证明;
(2)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的报告;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章程;
(4)业务开展所必须的设备清单;
(5)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有上级单位的提供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由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6)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暂住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
(9)演员录用意向书;
(10)演出剧照或演出内容材料。
6、有无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化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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