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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
  (三)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3、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证明;
  (2)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员。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设立的报告;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章程;
  (4)业务开展所必须的设备清单;
  (5)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有上级单位的提供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由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6)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员暂住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8)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
  (9)演员录用意向书;
  (10)演出剧照或演出内容材料。
  6、有无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化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