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2、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 ,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但申办外国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华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 ,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办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办上述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演出申请书;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四)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3、申请条件
(一)演出申请书;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四)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演出申请报告;
(二)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四)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演出许可通知》。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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