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3、申请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名单、简历和证书
(4)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说明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
(6)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物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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