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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商店设立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3条“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3、申请条件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2)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验资报告
  (3)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名单、简历和证书
  (4)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的说明报告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以及各种证件复印件
  (6)经营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文物商店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物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