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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藏品调拨、借用、交换和出市展览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9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申请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1条“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
  1、文物调拨:
  (1)建立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调拨国有馆藏文物;
  (3)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于研究、展览等目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文物借用:
  (1)必须是文物收藏单位;
  (2)为了举办展览、科学研究(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只能因举办展览);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文物交换:
  (1)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出于研究、展览等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文物出市展览:
  (1)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展览包括合同书及展品目录);
  (2)需要调拨、借用、交换的文物的档案资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