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
3、申请条件
(1)文物携运出境;
(2)携运物品属于文物范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
2、文物实物
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收费
有(津价费[2003]114号文件)
7、程序
1、申请人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送交申请书;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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