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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境审核审批(服务)事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
  3、申请条件
  (1)文物携运出境;
  (2)携运物品属于文物范畴;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
   2、文物实物
   3、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收费
   有(津价费[2003]114号文件)
  7、程序
   1、申请人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送交申请书;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