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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出国展览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3、申请条件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2)保证出境展览的文物与批文一致性并确保文物能安全复进境,以防调包。
  4、数量
  无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2)文物展品目录;
  (3)文物展品照片和文物展品。
  7、程序
  (1)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送交相关文件;
  (2)天津市文物局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国家文物局批复下达后,主办单位到同一窗口领取文物出境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