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
3、申请条件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2)保证出境展览的文物与批文一致性并确保文物能安全复进境,以防调包。
4、数量
无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2)文物展品目录;
(3)文物展品照片和文物展品。
7、程序
(1)申请人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送交相关文件;
(2)天津市文物局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国家文物局批复下达后,主办单位到同一窗口领取文物出境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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