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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或拆除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人民政府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3、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3)文物保护责任状;
  (4)文物的保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