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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及港澳台表演员来津巡演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文化部
  2、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第29条“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担涉外演出业务的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前30日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体演员出境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办营业性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32条 “组织跨部门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须附所涉及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报文化部审批”。
  3、申请条件
  涉外营业性演出要由具有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承办,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业务主管部门;
  (3)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从业人员;
  (4)有固定的地址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演出申请书
  (2)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中外文)
  (3)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光盘)
  (4)外国或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演职人员名单、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5)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
  6、收费
  无收费
  7、程序
  (1)演出经纪机构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送交相关文件;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由天津市文化局将相关同意函报国家文化部;
  (4)文化部批复下达后,演出经纪机构到同一窗口领取相关批复,并到文化局外事处办理《临时演出许可证》;
  (5)演出经纪机构凭《临时演出许可证》到公安、消防、场地等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8、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