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7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申请条件
(1)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2)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3)文物保护责任状;
(4)文物的保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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