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相应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
(2)必须有需要修缮的情形;
(3)承担修缮工程的单位必须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3)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象或照片)
(4)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5)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6)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和相关技术文件;
(7)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实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和勘探报告。
(8)施工图;
(9)设计说明书。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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