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
(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工程方案;
(3)文物保护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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