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
(1)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
(2)有特殊需要;
(3)承担拓印文物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从事拓印文物的场所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3)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象或照片)
(4)有关技术设备的资料;
(5)承担拓印文物的单位的相应的资质;
(6)从事拓印文物的人员的情况材料;
(7)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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