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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2、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5条、第10条。
  3、申请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文化部核准——发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