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2、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第5条、第10条。
3、申请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负责艺术考级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4、数量
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考级工作机构的组成和工作规则;
(4)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5)考级工作机构办公地点和考试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6)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7)拟聘请的艺术考级考官的材料;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受理——填表——审核——文化部核准——发证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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