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文化部
2、依据
《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11号令)第24条“我国与外国进行的商业和有偿性展览(展销)活动,必须由经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有对外经营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资格的机构、场所或团体提出申请,通过其所在地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
3、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涉外商业和有偿性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经营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认定的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和能力;
(2) 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3) 相应的从事对外文化活动必需的资金、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地点;
(4) 相应的从事涉外展览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和组织能力;
(5) 健全的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和专职财会管理人员。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报涉外商业和有偿性展览(展销)项目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中方在确定外方经纪机构资信情况可靠后,与其草签的意向书。
(2)涉外商业和有偿性展览(展销)活动资格证明;
(3)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背景资料、资信证明;
(4)全部节目录像带、展品照片及文字说明;
(5)文化行政部门对节目或作品内容的鉴定意见(世界名剧和名作除外);
(6)申报艺术团或展览团出国的项目,需提供中介机构与相关艺术团、展览(博物)馆或其它部门之间的协议书。
6、收费
无
7、程序
(1)涉外展览的主承办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送交相关文件;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
(3)由天津市文化局报国家文化部审批,审批时限为2个月(第33条);
(4)文化部批复下达后涉外展览的主承办单位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复,到文化局外事处办理《临时展览许可证》;
(5)涉外展览的主承办单位凭《临时展览许可证》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8、时限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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