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1)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 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请条件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单位名称和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适宜的经营面积;
(4)适宜的注册资本;
(5)适应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7)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8)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9)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10)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1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12)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申请设立的报告;
(2)章程;
(3)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资历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
(7)经营场地的地理位置图及场所平面图;
(8)审核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2.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1)申请报告;
(2)章程;
(3)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书);
(6)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资历证明)
(7)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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