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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批发单位审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市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1)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 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四)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请条件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单位名称和章程;
  (2)确定的业务范围;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适宜的经营面积;
  (4)适宜的注册资本;
  (5)适应需要的组织机构和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7)有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8)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9)有不低于5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从事全国性连锁经营的,注
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10)有10个以上音像制品连锁门店;
  (11)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12)有向连锁门店提供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
  (1)申请设立的报告;
  (2)章程;
  (3)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资历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
  (7)经营场地的地理位置图及场所平面图;
  (8)审核登记需要的其他材料。
  2.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
  (1)申请报告;
  (2)章程;
  (3)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书);
  (6)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职称证书、资历证明)     
  (7)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配送机构、配送手段和配送管理制度的情况。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4号窗口向天津市文化局提交申请报告;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8、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