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联审部门)
天津工商局(接件部门)
2、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国务院保留行政许可的决定。
3、申请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
(2)《天津市电影发行单位登记表》
(可从网上下载)
(3)申请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公司章程
(4)业务开展所必需的设备清单
(5)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6)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任命文件)
(7)专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报告
(提供人员简历、身份证、技术职称证书)
(8)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证明,或者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9)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出具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协议书)
(10)发行影片来源的有关说明
(供片渠道及协议)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申领、报送《天津市电影发行单位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材料(电子版);
(2)天津市文化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同意的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文化局备案。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9、申请书(附后)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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