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修复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5条“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条件
(1)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文物;
(2)为了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文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拍摄单位简介;
(3)拍摄文物目录;
(4)文物保护措施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