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3、申请条件
(1)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
(2)开放被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教堂并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者(前、后)产权证明
(4)文物保护责任状
(5)如作他用参照《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表》
(6)其他文件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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