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0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 、雕塑、建筑构件等 ,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3、申请条件
(1)建设工程选址,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的;
(2)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3)确定必要的保护措施;
(4)进行原址保护;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工程方案和位置图;
(3)文物保护措施;
(4)可行性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收费
无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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