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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营文化单位设立审核[审批(服务)事项]

  
  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化局 文化部
  2、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第27号令)第8条、9条、10条、11条。
  3、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内容;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和文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3)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5)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收费
  无
  7、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根据初审意见和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见附件)
  (可从网上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