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部门
天津市文物局
2、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的处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21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3、申请条件
(1)馆藏文物;
(2)不够收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5、收费
无
6、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处理文物名录
3、处理文物实物
4、其他文件
7、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015号窗口报送有关材料;
(2)天津市文物局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批准的申请人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8、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9、申请书(自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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