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物局张志副局长在天津市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溯本求源, 科学严谨,全力以赴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同志们:
  2007年4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正式启动。我市人民政府已批准了《关于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请示》。
  此次普查适应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新的趋势,是我国文物工作者的一次全行业大练兵,是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大培训,是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大宣传,对促进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全局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一、文物普查的意义和历史经验
  (一)文物普查对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利于准确判断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为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带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标志说明、文物档案、保护机构等基础工作建设,提高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提高文化遗产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提升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它的价值的认知首先在于发现,发现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正是由于人们在寻找文明中善于借助发现和认知,不断地向着认识客体的深度、广度,向着认识主体能力的高度,向着认识工具的多样性和精确性进步,人类才能对自身文明的发展进行更深入地再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新的更加辉煌的文明成果。因此,文物普查同样是富于创造性的保护行动,是文化遗产保护发现、认识、创新和发展过程的基石。
  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使许多以往被忽视的文化遗产种类逐渐被认识到其蕴涵的重要价值。文物普查将根据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将新的文化遗产品类纳入普查范围,予以认定登记,扩大文物保护工作范畴,实现文化遗产的全面、有效保护。
  总之,文物普查意义重大,直接关系到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根本。我们应当更为积极、主动、广泛和经常地开展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使更多面临险境的文化遗产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切实保护。
  (二)以往的文物普查工作的历史地位
  1956年国务院在对全国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早就提出:“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这是有史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也是文物保护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措施。1961年3月国务院颁发《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再次强调:“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查工作”。
  我市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工作,当首推梁思成先生在1932年4月开始的梁思成先生等人对蓟县独乐寺、白塔和宝坻县广济寺的调查和著录。前辈学者的工作,至今仍闪烁着熠熠的光辉。1962年、1979年、1987年我市又先后开展了3次文物普查,经过全市文物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共发现不可移动文物1300余处,其中15处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13处列入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155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前三次文物普查的成果,为我市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以往文物普查各方面条件所限而出现的漏查情况,也使我们今天在处理文物保护和建设开发这一矛盾时,就个案而言,屡次处于无据可引,有理难争的境地。我国当前正处于城市化加速进程和大规模的城乡建设高潮。在城乡建设和文物调查中新发现了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另有许多文物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遭到损毁甚至消失。因此,以往普查成果已很难准确反映文物保存的实际状况。
  (三)国际上文化遗产调查和登录的成功经验
  建立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登录制度是世界各国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经验。其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对大量的、各类文物古迹(建筑)进行注册、登记,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在保护历史古迹的同时,尤其重视近现代史迹的保护。对登录对象有保护法规的约束,但在保护方法上具有灵活性,以满足所有者对使用功能的新要求,便于历史建筑的合理再利用。积极地利用税收制度,鼓励企业和私人业主(遗产的拥有者)投资遗产保护,减免或减征相关税利。通过遗产所有者自己的申报,以及较为灵活的柔性保护方式,推动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广泛展开。重视大众媒体的宣传作用,启发公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和重视,以增强保护意识,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
  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国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在20世纪60年代时,伴随着全球性文化遗产保护热的兴起,法国政府决定开展第二次文化遗产大普查。这次普查的基本目的就是对法国现有文化遗产(主要指艺术品)进行总量调查,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数。
  法国政府对这次普查提出了科学性、系统性及标准化三项要求。虽说这次普查只是一种技术层面上的统计工作,但这次被称为“大到教堂,小到汤匙”的普查运动,在唤起国民文物意识,帮助政府评估本国文化资源等方面却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国这次文化遗产大普查之所以取得圆满成功,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组建一个勤奋、务实、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基础
  在这次普查工作中,由学者组成的普查队伍与官方行政领导阶层的配合是相当密切的。在中央层面上,法国在文化部下面设置了文化遗产司,专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所用人员大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文化遗产司又下设四处、三科,专门负责不同类型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主要负责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划、决策、领导与监督。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常都是以委托民间社团组织托管的方式完成的。这一制度始于1914年,据称法国目前共有大小不等、功能不一的民间社团组织18000个,这些民间社团组织主要以古迹、古建保护为主,其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政府补贴;二,社会赞助(包括古建业主捐献自己的房产);三,产业化经营。这种社会团体的产业化经营为文化遗产的保护节约了大量资金,但它也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建设、专业化知识的普及为前提,否则这些国家文化遗产就很容易因沦为个别人发财的工具而折寿。
  由于学者的积极参与,确保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直没有大的失误,同时也避免了由于政府行政部门因缺乏专业性知识而给普查、保护工作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
  2、试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经济化原则范例
  为慎重起见,法国人进行的第二次文化遗产总目普查工作是从试点开始的。
  普查中,人们将1900年以前的文物全部进行了普查登记。经过系统研究,发现了很多独具特色的地方性建筑方式、民间工艺和民俗事项。不久,委员会又对1900年以前的文物进行了反复筛选,最后做出重点地域性纪念建筑物名录。
  第二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将第一阶段的普查结果做成普查资料集,这也是这次普查工作中最科学,也是最关键的部分。担任这一工作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做了这样两项工作:一是根据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示,为全国文化艺术委员会出版统编普查目录提供技术上的关键词索引。另一项工作就是做好普查档案的管理工作,保护好普查成果。
  出版数量庞大的普查成果是本次普查工作的终点。担任出版工作的全国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并不想将这些成果出版成一册册供人阅读的读本,而是将它们做成供人查阅的参考文献。
  3、大普查: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由之路
  法国20世纪60年代进行的这场旷日持久的文化遗产大普查,随着时光的流失,其巨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日益凸显出现。首先,通过这次普查,法国政府又发现了一批国宝,许多重要文化遗产、历史遗迹也因在普查中被及时发现而免遭破坏。同时,法国也成为一个对自己文化家底做到心中有数的国家。
  吸取法国等国家文化遗产普查和登录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先进的保护理念、保护制度,拓宽我们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和保护方法,对于促进我们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物普查的工作理念
  (一)文物普查应当拓宽视野,立足于抢救保护。
  国内外文化遗产普查的经验表明:应当根据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深入和保护观念的进步,及时地调整、拓展和完善普查工作,更多地关注那些以往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或根本未加保护的文化遗产种类,使更广泛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保护文化遗产,不应有“盲区”或“死角”。要注重保护那些“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其中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品”,也包括“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既要重视“雅”文化、精英文化,也不能忽视“俗”文化、大众文化的遗存。不但注重文化遗产的利用价值,更要重视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情感价值等。要进一步强调近现代史迹、代表性建筑物及历史环境的保护,不能割裂历史,人为地制造“断层”。
  要将普查作为抢救保护文物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树立文物是资源和财富的概念。在普查中判断取舍予以登记和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应当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普查的标准规范进行认定。坚持“宜宽不宜紧”的原则,首先立足于多保护,以免遗珠之憾。
  我国的文物普查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结果由地方政府逐级上报汇总形成。这种做法具有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保护管理文物积极性的优势,但也要避免局限性。一些地方存在的“文物普查项目列入越多包袱越重,应该越少越好”、“文物保护单位定得越多责任越大,不要作茧自缚”的观念,甚至以主观意志决定文化遗产保护数量的做法,都是十分不负责任的。至于采取“虚报、瞒报、拒报”的做法,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我们要深刻认识文物作为稀缺的文化财富,是当地经济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和不竭动力。因此,站在积极的或者战略的角度看,普查的文物数量多是有利于地方发展的好事,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都是重要的“财富”和资源。只有站在消极或短期行为的角度看,才会把文化遗产视为一种“包袱”或负担。
  (二)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登录制度。
  目前,我市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明显偏少。这不仅与我市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不相称,也与我市历史和现实地位不相称。这一状况不但与沿海发达地区,而且与中西部的部分省份相比也有明显差距。由此造成近年来为数不少的文化遗产因缺乏法律的保护,在大规模城乡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中快速地消失,令人痛惜不已。
  我市的文物保护事业肇端于上世纪50年代初,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成功和有效地保护了一批重要的文化遗产。日前通过“二读”程序的《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更进一步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根据当前保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需要,在文物普查过程中,应及时对所发现的珍贵文化遗产予以科学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尽快将其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法予以有效保护。只有赋予相应的法律地位,该文化遗产的价值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确认,否则即使经过普查也仍然难逃再消失的厄运,对此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普查是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前提,法律才是文化遗产得到保护的保障。
  三、全力以赴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
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并充分利用已有的文物调查项目成果,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对不可移动文物的量化指标、保存与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等进行调查、登录。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涉及范围广、质量要求高,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国家文物局已经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开展文物普查的有关工作做了具体部署。我们各级文物部门作为此次普查的主力军,必须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文物局的相关要求,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全面动员、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普查工作。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文物普查是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的重要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有力的组织领导是普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已经成立了以陈至立国务委员为组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国家文物局已经设立了由局领导亲自负责的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普查实施工作。
  我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文物普查的重要职责,指导普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文物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报告普查工作进展,抓紧落实普查机构设置,选派精兵强将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充分发挥普查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依靠当地政府积极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二)加强协调、深化合作
  文物普查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文物部门要主动和各有关部门协调普查工作,深入了解各部门对文物普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学习借鉴农业普查、经济普查、污染源普查等其他普查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
  各级文物部门要向普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充分说明文物普查的意义和要求,在保证普查质量的同时,尊重相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尽量减少普查对正常工作的影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统计、档案等部门共同做好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的管理、发布、档案保存和涉密内容的保密工作。
  文物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在文物普查中密切配合,深化合作,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条件,拓展文物普查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文物普查的影响范围,取得更加丰富的工作成果。落实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与商务部门通过文物普查摸清老字号文化遗产资源,有力地推动老字号的保护工作。加强与测绘、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料,通过普查建立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电子地图。国家文物局和国家测绘局已经签署协议,联合开展长城地理信息资源调查,并将在文物普查中开展进一步的合作。
  (三)统筹安排,集中力量
  文物部门要把文物普查作为近几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制订普查工作的总体计划和各阶段的实施方案。由于文物普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短、任务重,在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十分繁重的条件下,必须合理统筹安排,调整工作重心,集中人、财、物各种资源,优先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重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和组织方式,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力量,加强基层工作力量,重点保障普查组的人员需要,每个普查组都要配备专业强、素质高的专业人员,确保第一手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抓紧开展人员培训,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本次普查时间安排很紧,培训工作十分重要。强调从严、从难、从实际出发,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要充分考虑到实际工作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和内容,使学员对普查的各项要求形成明确的认识,掌握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从而避免出现普查人员受地域局限,难以准确判断某些文物在我国文化遗产全局中的地位和价值,遗漏一些很有价值的文物的情况。
  普查人员在培训过程中,不仅要熟练掌握普查知识和技能,更要继承和发扬文物工作者吃苦耐劳、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达到磨练意志、锻炼队伍的目的,并把这一优良作风切实贯彻到普查工作中去。
  通过试点、培训,严格检验普查的标准规范、软件设备、技术路线、组织模式等各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的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在本地区具有相对普遍性的实际问题,统一普查人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普查工作方法,为普查全面展开打好基础。
  (五)突出重点,提高科技含量
  此次普查要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尤其是要深刻认识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趋势,扩大文化遗产保护的范畴。各级文物部门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的要求,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近现代优秀建筑、当代遗产等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化遗产种类的普查工作。要把普查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区分开来,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
  对于某一文化遗产品类分布密集的地区可以结合普查工作,开展专项调查和课题研究,扩大普查的工作成果。如对古村落中的乡土建筑,老工业区、商业区的工业遗产、老字号,长城、大运河沿线文化遗产的专项调查等。但要注意避免影响普查的质量和进度,不能本末倒置。
  充分运用信息网络、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时效性和相关标本、数据采集的真实性、完整性。这是本次普查区别于以前普查的重要特点和优势所在,直接关系到普查成果的质量以至于整个普查工作的成败。
  由于这些现代科技手段在文物部门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应用还不广泛,许多同志还不熟悉,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学习,尽快做到熟练掌握。要通过此次普查,培养锻炼一大批业务骨干,使我们各级文物部门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运用现代科技保护手段的能力有一个飞跃式的发展,提升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水平,为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积极宣传、广泛动员
  文物普查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将文化遗产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教育工程、民心工程,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性的集中体现。文物普查规模浩大,仅仅凭借文物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能胜任的,必须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经验和智慧,才能把三五个人的普查组变成成百上千的普查大军,才能把我们自身看不到、找不着的文物线索一条条汇集起来,成为普查地图上的一个个文物点,使普查工作的成果最大化。
  要通过各种方式,尤其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重要作用,利用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庆和文物普查重大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普查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公开征集文物线索,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为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文物普查提供快速便捷和互动良好的交流平台。每一个普查队员既要是文物调查的行家,也要是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能手,把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带到普查的每一个厂矿、街道、村庄和学校。
  要善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文物普查。可以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鼓励和吸收一些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加入普查工作,对有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并且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扩大文物普查的社会影响和声势,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人主动参与到文物普查中来。对社会公众主动提供的可移动文物征集线索,也要予以热情回复。要积极支持各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结合学生实习和科学研究,参与文物普查,发挥他们在各自领域的专业优势。重视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重要作用,这些同志长期在基层文物保护一线工作、生活,熟悉情况,是我们文物普查工作中最可信赖的一支基本力量。
  通过此次普查,使越来越多的人更加热爱祖国的文化遗产,更加关心和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带动并逐渐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成为文物保护事业长远发展最坚实的基础。
  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正处于从“文物”到“文化遗产”保护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务院适时做出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战略决策,为我们进一步夯实文物工作基础,实现新时期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宝贵历史机遇。我们各级文物部门和全体文物工作者都要动员起来,团结一致,全力以赴投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我市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整体水平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在此,我代表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对即将投入紧张而快乐文物普查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礼。并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愉快。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