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通知》(文物普查发〔2007〕36号)和市政府《批转市文物局拟定的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标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继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文物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准确判断我区文物保护形势,为科学制定我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重要依据。
  二、普查的范围和登录的内容
  普查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以及具有典型价值的代表性建筑六大类文物。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天津文物地图集》中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登录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现状图,摄制文物图像资料,采集文物标本,将文物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三、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照国家文物局下发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现存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档案备案,并实行严格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对有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可申请区级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普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按照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 我区开展普查的时间是从2007年4月(已先期部署)至2011年12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从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 主要任务是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部署文物普查工作,测算普查经费,组建普查队伍,组织培训和试点。
  2、第二阶段:从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⑴区普查组根据国家文物局下发的普查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⑵区普查组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要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真实完整。
  ⑶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抽查复核。
  ⑷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
  ⑸在野外调查结束后,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进行妥善保管,以备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3、第三阶段: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汇总调查资料,建立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
  ⑴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建立我区文物普查档案,并上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⑵形成普查成果。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主要包括:①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②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③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④编制文物普查档案;⑤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⑥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五、普查数据和资料的管理
  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区普查组调查、登录,由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区普查组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普查的宣传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进展、阶段性成果和重要发现,及时反映群众积极参与普查工作情况,集中报道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等。通过开展文物普查宣传工作,使全社会进一步了解此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了解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文物价值,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和文物普查知识,号召广大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认真填报,主动配合搞好文物普查,形成有利于开展文物普查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和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文物事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七、普查的组织安排
  按照“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街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
  (一)组织机构
  成立西青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西青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经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举办区普查工作人员培训班;
  4、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5、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
  6、编制并向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西青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7、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搞好监督使用工作。
  (二)部门职责
  在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普查各项工作。
  1、各成员单位认真制定本单位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安排专人配合区文化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2、区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做好监督、审查等工作。
  3、区建设管理和规划部门负责对涉及文物普查的相关建设工程现场搞好协调, 将文物普查登记的单位列入今后的规划保护中。
  4、区档案、工业、人防、水利、民政、 房管等部门及各街镇负责提供本系统、本辖区的文物线索和档案资料, 协调文物产权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基本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5、区统计部门负责协助文化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6、区文化部门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人员培训和工作推动。
  7、区公安部门负责普查中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8、区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负责宣传报道和登记文物的公示。
  八、普查的总结
  普查工作结束后,区普查领导小组对整个普查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进行认真总结。根据规范要求,提出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上报市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在此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西青区文化局
                             二○○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