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蓟县是文物大县,文物遍及县域,年代跨越时间较长,工作量很大。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国家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我县构建中等旅游城市提供科学的依据。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县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我县文物资源的优势;促进我县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1、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县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
  2、总体评价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县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
  3、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
  4、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县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组织机构
  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我县确定如下普查的组织方式。
  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蓟县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庆利担任,副组长由文物局局长金学钧、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李宏岳、文物局副局长程守先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文物局、财政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盘山管理局、黄崖关长城管理局、八仙山管理局、引滦管理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蓟相关单位、县域内各乡镇。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蓟县文物局,主任由文物局副局长程守先兼任,文保所所长李天胜为常务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 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督促落实财政预算,管理并执行市级财政预算。
  2. 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相关单位的普查人员培训;
  3、组织实施全县的文物普查工作;文物普查的中心环节是田野实地调查。因此,应调集全县文博系统的专业人员、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乡、镇文化干部组建普查专业队伍,进行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
  4.编制并向上级普查领导小组提交《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四、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普查队伍拟分为三个小组,其中一个小组负责建档整理;相应文件的管理;普查新发现的核查工作。另两个小组以津围公路为界进行田野调查。
  1、普查的范围:是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15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2、普查登录的内容: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五、普查的时间与实施步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1.第一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31日,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机构,组建普查队伍,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对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3.第三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并形成普查成果。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1)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2)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3)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编制文物普查档案。
  (5)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6)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所需费用
  1、培训费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对乡、镇文化干部进行岗前培训,掌握田野调查的基本技能。培训经费约需4万元。
  2、补助费
  普查人员田野调查补助,包括雇用民工,约需8万元。
  3、设备费
  用于普查的主要设置费用,笔记本电脑2台、数码相机3部、GPS卫星定位仪3部,约需经费9万元。
  4、数据处理费
  指普查数据采集、录入、统计分析等所需软件的费用;购买电子地图、各种光盘、磁盘、纸张、档案装具等费用。需台式电脑3台、打印机2台、办公耗材等。约需经费14万元。
  5、资料档案费约需经费3万元。
  6、交通费
  普查工作需专用车2部,建议购置越野车一部,约需资金20万元。普查工作约需5年时间,车辆消耗费用约需30万元。共需资金55万元。
  7、食宿、生活必需品约需5万元。
  8、公务费包括与普查有关的办公、会议、通讯所发生的费用,约需5万元
  8、不可预见经费10万元。
  共需经费113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文物局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精神,国家对天津等东部发达地区只拨付数据处理费和出版印刷费。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