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督导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
  按照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与2008年度工作安排》(文物普查发〔2008〕5号)文件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应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行政区内普查第一阶段任务的扫尾工作。5月23日,为落实国家文物局工作部署,张俊芳副市长主持召开了“三普”工作会议,并提出各区县文物普查的机构、方案、资金到位情况于6月15前报市;普查人员、培训、实地调查工作计划到位情况于6月30前报市。根据会议精神,我局已于近期开展了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阶段普查工作至2009年6月底结束。主要任务是以区县为基本单元,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 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对我市已登记的1300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中国文物地图集·天津分册》),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
  二、督导工作内容包括:督察各区县普查人员、资金、设备、 培训到位情况;实地文物调查进展情况;普查工作信息报送情况; 抽查复核区县相关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配合、协助区县普查队开展文物普查,负责实地文物调查方法、设备使用、数据录入软件操作等业务指导;推动全市普查工作的进展。
  三、天津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督导工作由我局普查执行办公室、 文物普查工作直属队组织实施, 各区县文化(物)局、普查机构应积极配合完成此次督导工作。同时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普查工作实际情况,联系市文物普查直属队指导普查工作的开展。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