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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
  (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 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
  第二十一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