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文化新闻 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 机构设置 共享工程 文化遗产 天津曲艺 天津民俗 居留民团史料 艺术鉴赏室 文化精品库
艺术舞台 社会文化 市场管理 文化产业 文物博览 文化交流 文化讲座 名人故居 旅游文化 天津民俗方志 网上展览馆 文化服务厅
   
   
 
关于紧急制止并坚决纠正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行为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用国有文物送礼的违法现象,特别是个别革命老区所在地的政府机关和文物单位工作人员,也采用拿国有文物向上级部门负责同志送礼的方法,跑项目要经费。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而且败坏了党风,破坏了文物保护和管理秩序,使国有财产和重要的文物资源遭到流失,也丧失了文博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必须及时制止并坚决纠正。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雕塑和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由国有文物收藏、保护和研究机构妥善保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将馆藏文物赠与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维护,有关规定必须得到切实遵守。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学习《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并开展自查活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地文物、博物馆单位也要积极向有关领导部门和同志宣传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使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得以杜绝。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