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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办理完成登记后,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
  (八)新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在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第九条 社会团体变更下列事项,应当报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会团体的名称;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三)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四)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五)社会团体的住址;
  (六)社会团体的注册资金;
  (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社会团体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会团体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完成变更、终止登记后10日内,向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接受所在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并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会团体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6名以内。
  社会团体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应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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