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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文化局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坚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等待遇。鼓励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文化产品出口、申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政府文化项目采购和招投标。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以及命名、评比、表彰等方面,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一视同仁。市和区县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兴办的符合国家政策的产业项目,要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同一程序、同一标准,给予积极支持。对发展方向正确、市场前景广、发展潜力大、经营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促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尽快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企业集团。
  五、大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良好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关心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和法规。认真清理不利于非公有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建设、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同时,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服务的意识。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方法和新举措,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供全面有效的服务。及时发布文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抑制无序竞争,帮助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状况。逐步建立有利于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创业的人才交流、技术和政策咨询、信息查询、高新技术产品和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服务体系。
  七、依法加强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监督,切实改进管理方式。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对产品内容健康、坚持依法经营、管理严格规范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良好服务;对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多次受罚且屡教不改的,要坚决予以清除。要提高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管理水平,制止乱摊派、变相摊派、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不当行为,不得强行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参加各类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者、经营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应当享有的权益未能享有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违法行使职权,侵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有关人员要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资质审查。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进行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按照《公司法》的要求,非公有制文化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管理、运营体制和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推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劳动保护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九、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引导规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中的作用,完善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社会服务。深化文化行政体制改革,逐步将不宜由政府行使的管理职能下放给相关行业组织。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维权。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到严格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企业运转效率和服务质量的目的。
  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把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和产业项目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建立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指导与服务体系,全方位地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进而推动我市文化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