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推动我市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意义。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的许多领域包括文化产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参与,我市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有了新的提高。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诸多问题,如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待遇不平等,难以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投资经营的许多环节还存在着若干不合理的限制;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水平不能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要求等等。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国有文化企业主导作用的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优化调整文化产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有利于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实现股份制改造;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多层次、多渠道地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加快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凡已允许外资进入的文化领域,都要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文化部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文产发〔2004〕35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纪念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文化旅游、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音像制品分销等领域;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文艺演出、艺术品、影视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出口业务;鼓励农民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允许国有文艺院团演职人员经单位批准离职自主创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鼓励农民自办文化,从事农村特色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服务,逐步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国有文化企业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参与、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社会化、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三、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重组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技术、品牌、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作价参股,或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积极参与转制改企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推动国有文化单位的产权结构调整。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等非公有资本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转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其所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取消。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兼并、收购国有文化企业,可享受国家和我市制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