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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露天场地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局、市文化市场稽查队:

  进入夏季以来,在本市公园、广场等露天场地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日渐增多。为加强对此类演出活动的管理,维护演出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申报的营业性演出进行审批,应重点审查下列材料:
  1、申报单位提供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及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和节目视听资料等;
  2、节目内容没有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的情形;
  3、演出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5、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就演出活动中的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定的安全责任协议。
  二、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各区县文化局应对批准的演出经营单位严格监管,尤其是对露天场地搭建临时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应加强现场巡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对未经审批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一经发现,要依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演出单位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