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文化事业有了较快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由于受国家财力限制和其它一些原因,我国文化事业长期存在的底子薄、设施差,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
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切实解决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中央和地方都要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必要的投入”的精神,以及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关于“要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各类文化管理体制的改革,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对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给予必要物质支持”的要求,在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文化事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和保障,以使文化事业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为此,就当前急需解决的有关文化经济政策问题,经与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国家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真正把文化事业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加以引导,资金上予以支持。要逐年增加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变文化经费紧张的状况,为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二、各级文化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文化经济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和财务管理,注重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发扬勤俭办事业的优良传统,合理调整文化经费支出结构,挖掘内部潜力,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合理使用事业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果。
三、各级政府对文化设施建设要列入议事日程,切实予以安排。要将群众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八五”期间,要努力做到县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乡有文化站。各地建设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筹规划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实行同步建设。小区级非营业性文化设施的投资,可列入小区住宅建设投资。
四、要适当增加文化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每年应有一定的文化基建投资基数并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使之与物质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保持适当的增长比例。各级计划部门对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的确需建设的文化设施项目,不应当作“楼堂馆所”加以限制,应尽可能地给予支持,在年度计划中安排落实投资。“八五”期间,经过调整改革后的艺术表演团体,在充分利用社会上现有可供演出场所的前提下,要视各地财力情况逐步建设自己的演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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