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文化新闻 政务信息 政策法规 机构设置 共享工程 文化遗产 天津曲艺 天津民俗 居留民团史料 艺术鉴赏室 文化精品库
艺术舞台 社会文化 市场管理 文化产业 文物博览 文化交流 文化讲座 名人故居 旅游文化 天津民俗方志 网上展览馆 文化服务厅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41号 2000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对改革宣传文化管理体制和完善宣传文化机构内部经营机制,促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建设,改善宣传文化机构的物质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关于“继续实行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增加对重要新闻媒体和公益文化事业的投入”的精神,深化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在“九五”结束后,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相关文件并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继续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执行。
  二、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出版物的出版社不得享受此项政策。
  (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三)各级人大、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四)新华通讯社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五)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六)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七)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