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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

   三、工作步骤
  “反盗版百日行动”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检查督导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7月15日—8月15日)
  7月15日向社会公布《公告》,公示期至8月15日。组织新闻媒体对“反盗版百日行动”、《公告》、启动仪式进行广泛深入宣传。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在京举办“反盗版百日行动”启动仪式。相关行业协会结合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 在本行业开展以“拒绝盗版、守法经营”为主题的倡议活动。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和倡议活动。
  各地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分别负责向辖区内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场所、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公告》,并分别召集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公告》内容。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向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发放《公告》,并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
  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别组织所有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光盘复制企业和音像出版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每周向上一级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开展情况。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部门及经营业者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2、集中治理阶段(8月16日—10月15日)
  自8月16日起, 各地“扫黄打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商等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开展《公告》实施和执法检查行动。新闻出版、工商、公安部门对非法印刷、复制企业进行集中清理取缔。工商、城管执法部门对无证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开展集中整治。
  对公示期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一次经营盗版音像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音像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不足100张的经营单位,由版权行政部门没收违法软件制品,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一次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经营盗版计算机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 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参与盗版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全国选择若干大城市,同时开展集中销毁盗版制品活动,并组织新闻媒体集中报道。
  建立各地区、 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 各地每周一将上周执法情况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在“中国扫黄打非网”上公布被处罚的经营单位名单。
  3、检查督导阶段(7月25日—10月17日)
  7月25日开始, 中央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单独对各地音像、计算机软件市场及音像出版单位、光盘复制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暗访检查。
  9月份开始,中央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
  4、总结验收阶段(10月18日—25日)
  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反盗版百日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0月22日前书面报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反盗版百日行动”总结表彰大会。 对成绩突出的地区、 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提出批评,要求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巩固集中行动成果提出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将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全面落实《2006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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